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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电子邮件擅自收集

  • 拒绝使用本网站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被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利用其他技术装备擅自收集,违反此规定时,可能会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受到处罚。
  • 公告日 2019年 01月 01日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

  1. 任何人不得在明确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页上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项目以外的其他技术装置,以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2.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项的规定,销售、流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3. 任何人根据第1项及第2项规定,不得明知收集、销售及流通被禁止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将其用于信息传送。